清代秋审、朝审案件中的一类。对一般的死刑犯,如为家中惟一可以奉养长亲、接续宗祀者,可免去其死刑。清雍正时确立。《清史稿·刑法志三》载,凡被判为留养承祀者,“枷号两月,责四十板释放”。此制源于唐代的“留存养亲”。《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待,家无期亲成丁者”,经奏请可酌情免去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