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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书籍:法律辞典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曾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如沿岸水(coast waters)、海水带(maritime belt)、沿岸海(littoral sea)、管辖水(jurisdictional waters)及领水(territorial waters)等。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后,通常使用“领海”一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均将这一海域称为领海,但仍有一些国家使用其他名称。领海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到19世纪时已为多数国家接受,但关于领海的宽度则长期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分歧,各国宣布的宽度从3海里、12海里一直到200海里不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确定了领海的宽度。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目前主要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兼采两者的混合基线三种方式划定领海基线,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法及平行线法划定领海的外部界限。如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形另有协议的,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权利,被称为领海主权,主要包括:(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3)沿海航运权;(4)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关税、移民、卫生、水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规章和制度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权利;(5)在领海中的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根据国际惯例,各国都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而毋须事先通知或取得许可。至于外国军用船舶能否无害通过一国领海,迄今仍存在争论。群岛国的领海从群岛基线量起,基线以内水域称为群岛水域,所有国家的船舶均有无害通过权。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在中国领海航行的任何外国船舶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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