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
指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关于领海宽度的起算点,历史上有过低潮线、高潮线、海洋中开始航行处及能在其边沿建筑炮台即使涨潮时也不遭受危险的海岸线等各种说法。目前划定领海基线的方式有两种:(1)正常基线,亦称低潮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海水的最低落潮线,随着海岸地形曲折。多适用于海岸线平直、海陆界限明显的沿海国。1839年英法捕鱼条约、1878年英国的领水管辖权法及1882年北海渔业条约即规定采用此法。此法现在仍被多数国家采用。(2)直线基线,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选定一些基点,在相邻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而构成的一条沿海岸的折线。多适用于海岸线曲折或沿海多岛屿和低潮高地的国家。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划定领海,以后低潮线即使发生后退现象,该基线在沿海国改变以前仍然有效。低潮高地一般不应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迄点,除非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的设施,或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迄点已为国际承认。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标明直线基线的位置并予公布。领海基线分割一国的内水和领海,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至一定宽度的海域为国家领海,基线向陆一方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采用直线基线比起正常基线来一般增大领海水域和内水水域,但如采用直线基线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根据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则在该区域应有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况下划定基线的方法:(1)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跨河口的直线;(2)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不超过24海里,可在这两个低潮标间划一条封口线作为基线;超过24海里者,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但历史性海湾除外;(3)海港的最外部永久性海港工程应视为组成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是永久海港工程;(4)低潮高地的全部或一部分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该国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5)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向海的低潮线。按照国际法,各沿海国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正常基线或直线基线或兼采两者去划定本国的领海。1958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也是划定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某些大陆架范围的起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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