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九卿圆审”。指明清时由三法司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明史·刑法志》:“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九鞠之,谓之圆审。”九卿会审较之三法司会审,涉及官司范围更广。但会审判决的执行仍须由皇帝最后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