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式诉讼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审问式诉讼”。指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追究犯罪的一种诉讼形式。纠问式诉讼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代和中国的封建时代。其主要特征是:(1)国家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分,各级行政长官行使最后裁判权。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人控告,都有权依职权进行追究,负责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实行的是不告也理原则。被告人在诉讼中是被追究、审问的对象,是诉讼客体,只承担招供义务,无诉讼权利可言。被害人只是告发人,也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2)奉行口供主义。采用刑讯、拷问收集证据。被告人是被审问、受刑讯的对象,罪从供定。拷问是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不仅对被告人使用,还可以对被害人、证人使用。(3)侦查和审判一般是秘密进行。法庭审判时不允许无关的人旁听,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任凭法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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