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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事业

书籍:法律辞典

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所举办的职工集体享用的物质和文化福利设施。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发布)中所规定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即集体福利事业。集体福利事业包括举办疗养所、托儿所、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过去长时期内,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经费按规定标准提取,由国家或企业负担。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使企业从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重负中解脱出来,原来的集体福利事业将主要以社会化形式,转由社区、社团、个人等多种主体承办经营,但用人单位不能完全不承担责任,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仍应“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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