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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举证责任转移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环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指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方只要列举出污染损害事实就可,而被诉一方要反驳原告的指控,就须提出此污染损害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全部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赔偿责任。该制度不同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制度。传统诉讼制度是指原告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后,为了使其主张成立,必须举出被告违法行为、原告受到损害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生产工艺技术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要求无技术装备的受害人举证,是十分困难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就应减轻其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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