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式意义上的和解债权与实体意义上的和解债权。前者指和解程序中依法申报,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和解协议受清偿的债权;后者指和解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财产上的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构成和解债权,应具备四项要件:(1)和解债权必须是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上的请求权;(2)和解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3)和解债权必须是和解程序开始前所发生的债权;(4)和解债权必须是对人请求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亦得为和解债权;实际上,可为破产债权的债权,均可为和解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