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
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总揽国家政务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司法等职权的其他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国家行政首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象征作用。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国家政策的总的发展方向、监督与执行政策、争取公众对政策的支持、处理各种突发性危机等。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作用的实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提出法律草案并促使其获得通过、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制定行政规章、监督官僚机构的活动等。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所以各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致有四种形式:(1)议会制政府,又称为“内阁制”、“议会内阁制”。起源于英国,是目前采用得最多的政府组织形式。其国家元首逐渐成为超越于党派的全民领袖,职权大多是荣誉性的,如接受外国使节、授予荣誉称号、公布法律以及任命官员等。议会制政府的基础是内阁与代表机关的相互依赖。政府只有获得代表机关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如代表机关撤回信任,进行信任或不信任投票,政府就有可能辞职。总理对于内阁其他成员的权力正逐渐增大,如任命权。(2)总统制政府,产生于美国。该组织形式的核心在于领导责任由政府首脑一人承担,并且,政府首脑独立于立法机关。(3)委员会政府,如瑞士政府为7人组成的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出,任期与议会相同。它实行集体领导,委员的权限平等。(4)独裁制政府,指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集中在政府首脑一人之手。中国行政机关自成体系。从管辖区域划分,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前者是指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后者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还有一些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跨越几个行政区域,即为区域(或地区)间行政机关。从其权限划分,分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特殊(或特种)权限的机关。前者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后者指国务院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委、科等,以及区域间行政机关。这种特殊权限的行政机关又分为综合性职能部门和专管部门,前者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后者指外交部、铁道部等。依其主管业务范围,又分为外交、经济、政法、国防、文化、体育等机关。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重大的行政事务。国务院在建国时曾叫政务院,1954年以后正式确定为国务院。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行政事务,实行双重领导,还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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