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或者船东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经由海路运至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和托运人或承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货运协议、货运总合同或货运数量合同。这类合同由托运人或货主与承运人或船东订立货运协议,订明在一定时期内,由托运人交付而由承运人负责承运的货物数量、每一批批量、船舶吨位、装船和到达港口或地区、运价、装卸期限及其他货运条件。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2)提单。在班轮运输中,由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或将其装船后签发的国际海上货运单证。对于托运人或发货人来说,它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此类货运合同适用于件杂货班轮运输,也在租船合同情况下出现。(3)租船合同。此类合同主要是指航次租船合同,即由船东或出租人将整船或部分舱位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负责将约定的货物装船从一港运到另一港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货运合同。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由于船舶的具体经营由承租人全权指挥,无法结算运费,只能按期支付租金作为对出租人的报酬。在当前通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下,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如下:(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得绕航的义务、签发提单和在卸货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对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托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权利。(3)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状况。(4)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有权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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