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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简称其为“区域”。按照该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局应作出规定,通过适当的机构,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区域”的勘探和开发采取平行制:(1)由管理局的企业部进行;(2)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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