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