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应当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裁定参加诉讼。当事人继续诉讼,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4)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15日期间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在法院就异议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应由法院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即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管辖权异议,嗣后再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再审议。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如被认定判决和管辖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再审或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有权选择应诉和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未经法院通知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无权就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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