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书籍:法律辞典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应付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必须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制度起源很早,远在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在通商航海活动中,就有了船货分摊共同海损的习惯。在船货遇险时,为减轻船舶负荷,通常采用抛货入海方式,以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这就是共同海损的最初表现形式。当时航海通商以罗德岛为中心,这种由受益方分摊损失的制度就规定在“罗德海法”中,这就是共同海损制度的起源。到了罗马帝国时期,人们将这种习惯以文字的形式写在《十二铜表法》上,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通常认为构成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船货必须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到真实的、共同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3)采取措施的后果必须是特殊的损失和特殊的费用;(4)损失与费用和采取的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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