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又称“伤亡事故”。工人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中国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即包括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特别重大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事故一般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等几种。职工受伤后歇工满1个工作日的事故为轻伤事故;没有发生死亡但负伤职工被医师诊断为残废的事故为重伤事故;事故中有职工死亡或因事故中负伤以致1个月内死亡的事故为死亡事故;1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伤亡事故;1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大伤亡事故。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如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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