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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职业灾害赔偿保险。社会保险的一种。国家和社会对于因执行业务而致伤残、死亡、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871年的《德国赔偿法》和1880年的《英国雇主责任法令》即规定雇主对职业灾害应负赔偿责任。1884年德国的《劳工伤害保险法》和1897年英国的《劳工赔偿法令》进一步确立雇主对职业灾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形式则由工伤保险机构从雇主缴费积聚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费用。到1995年为止,全球实行社会保险的168个国家(地区)中,实行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0个国家,仅比实行养老保险的少一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制订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将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补偿三项任务结合起来,对沿用40多年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纳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规定分属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不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其费率。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经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有权利获得医疗救治费用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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