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
“不公开审判”的对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均需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和审理过程都应当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允许群众进入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并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审判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司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秘密审判和私设法庭、专横擅断而提出的。最早表述这一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其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法律相继确立公开审判原则。当今,它已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审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是审判的一般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确立这一原则。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曾明确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开庭审判时,允许旁听。旁听的人在审判时经允许可以发言。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外,均应公开进行。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这一审判原则。中国诉讼法规定,对案件公开审判为一般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刑事诉讼中,除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进行以外,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在法庭公开审判案件过程中,旁听者不准发言。旁听者必须持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判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离婚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制度是检验现代诉讼制度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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