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故意的一种。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其发生,但对侵害的范围、侵害的客体或对象仅有概括的认识,并无具体确定的心理态度。如向人群开枪、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行为人无特定的目标,无论何人死伤均不违本意;行为人不确知死伤多少人,造成多大财产损失,但笼统地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而实施之。一般地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此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