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务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另选他人为代理行为的代理。复代理一般应具下列条件:(1)须有本代理存在;(2)须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复代理人虽由代理人所选任,但他(她)是被代理人的复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转委托他人,其代理权并未消灭,原代理关系仍然存在,有关权利义务仍应继续履行,并对复代理人的行为给予指导、监督;(3)复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4)复代理须符合一般代理的要件;(5)须原代理权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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