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局限
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法律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1)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虽然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也不是无限的,在一些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并不适宜,甚至有害。如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法律就不宜干预。(2)当利益互相冲突时,法律不能保护所有利益。当冲突的利益不能两全时,法律只能保护其中之一;当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只能在两种法益中权衡;当取证困难时,为避免伤害无辜时,无证据则只能放纵可能的罪犯或侵权人等等。(3)法具有僵化性。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一旦制定便具有稳定性,它对形形色色、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和不适应性。它不像个别调整那样具有灵活性,往往难于解决特殊案件和问题。(4)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大部分法律救济行为必须经社会主体的起诉方得以启动,通过审判后才能予以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国家公诉人不起诉,救济程序就无法启动,被害人的利益和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5)在法律实施时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受到限制。法律靠人来执行,执行法律的人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实施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如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观念等都有一定影响。同时必备的物质条件,如侦查、检察、审判组织及物质附属物(警察、法庭、监狱等)和由此带来的财政经费,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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