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
又称“法的经济学”(Legal Economics)、“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学法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法律经济学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研究法学的重要的跨学科领域。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的学科。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础直接源于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称为美国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当代社会的弊端主要是由国家干预过多造成的,要想使社会恢复活力,需要实行“新的自由放任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早期制度经济学反对古典经济理论的法律经济分析倾向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的公共选择和产权经济理论是在全面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从现代经济学的全新视角去分析法律制度,这与早期制度经济学相比,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转折,而正是上述继承和发展,使斯蒂格勒、贝克尔、布坎南、科斯等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上升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20世纪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的一些经典论文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中最为杰出的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和《企业的性质》两篇论文以其划时代的创见而在学术界获得殊荣。这两篇论文建立了用经济学的术语分析法律权利和责任的方法,被誉为“法律经济学的经典”。科斯在文章中提出了有关法和整个法律制度的内在经济逻辑的观点,被人们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在1991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因为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成本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1973年,波斯纳以其杰出的经典著作和迄今最为优秀的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而誉满学界。该著作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各种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将经济分析的视角从以往的经济法律领域全面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在现存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全面阐述法律的经济原则的宏大体系。正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使法律经济学得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是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的发展。它代表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代表法学和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前言学科、边沿学科和综合学科的重大新成就。
上一篇:法律经济分析下一篇:法律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