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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基于一定理由对某个新国家或新政府不予承认的一种国际法承认规则。按照不承认的理由分为两种:(1)基于正统论的不承认主义。主张政府如果不合乎法统即不是按照王朝正统或按现行立宪的方式建立的,不得予以承认。前者被称为君主主义正统论,为1815年成立的神圣同盟所支持。它不承认由于革命造成的领土和政治制度变更,目的是否定和反对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因此遭到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国家的反对,已随神圣同盟瓦解而消灭。后者被称为资产阶级立宪主义正统论,不承认违反宪法程序而执政的政府。具体表现形式有20世纪初美洲地区出现的托巴主义和威尔逊政策,实质是否定人民自由决定本国政体的权利和干涉别国内政,也遭到强烈反对而被抛弃。(2)基于国际法原则的不承认主义。提出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建立的新国家或新政府。1932年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宣布美国不承认任何以违反1928年非战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方式而造成的情势、条约或协定,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以使用武力侵犯别国而造成的新情势采取不承认主义。这一原则立即被国际联盟行政院和国际联盟大会的一些决议所接受并成为国际联盟成员国的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侵略后果不予承认的原则进一步被《联合国宪章》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文件所确认和发展,并获得许多国际实践支持。此外,随着民族自决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凡违反民族自决而建立的政权,也被认为违反国际法而不应给予承认。1965年11月和1976年10月,联合国先后通过决议,宣布南罗得西亚和特兰斯基“独立”系侵犯民族自决属于无效,号召所有会员国不予承认,即是不承认主义新发展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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