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书籍:法律辞典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为票据的一种,其有以下特点:(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2)本票是自付证券,即出票人本人付款的证券。(3)本票是信用证券,即远期本票可以作用商品信用交易的支付工具。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因本票与汇票同属于信用证券,其间相同之处多而不同之处少,所以票据法上有关本票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准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制度有其特点:其一,本票限于银行本票;其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其三,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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