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贝卡利亚,C.B.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738—1794

【介绍】:

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帕多瓦大学毕业,175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贝卡利亚青年时代曾参加自称为“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的激进青年组织。1764年因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闻名全欧洲,该书被迅速译成多种文字,伏尔泰曾对该书加以评介。1768年-1771年贝卡利亚在米兰宫廷学院讲授经济学,后任米兰政府经济部门官职,直到因中风逝世。贝卡利亚以古典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学说为基础,针对当时欧洲盛行的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要求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提出罪刑法定的原则,即确定罪刑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能任意解释,不容许类推。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另外一种刑罚。贝卡利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以及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的差别性,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贝卡利亚又从罪孽的不可度量性否定了以罪孽的轻重来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贝卡利亚对犯罪完全采取一种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这就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这种危害可以采用外部标准来衡量,一个人内心的邪恶也只能由表现为外部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来测定。除此之外,离开人的外部行为的主观恶性是不可度量的,不能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显然,贝卡利亚对犯罪坚持的是一种客观主义的立场。当然,贝卡利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但是在贝卡利亚看来,作为理性的人,其意志自由是人人皆然的。所以,贝卡利亚回避了犯罪的主观状态问题,强调法律不惩罚犯意,不过问行为的内在恶意。贝卡利亚主张罪刑相适应,即刑罚的确定应和犯罪对社会安全造成的损害相称。为了实行罪行相适应,贝卡利亚别出心裁地设计了一个罪刑阶梯。通过确定罪刑阶梯,就可以使犯罪和刑罚得以对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这样,就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张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清单,而且给人们提供了一张犯罪的价目表,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人或其他人再犯罪。预防犯罪比实施刑罚更加重要,并认为死刑是不必要的。贝卡利亚的刑法和刑罚思想对于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上一篇:备忘录下一篇:贝壳放逐法
上一篇:备忘录 下一篇:贝壳放逐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