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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书籍:法律辞典

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依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加以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无约定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明文限定,因不可预料的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自己过失损害。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履行道德义务所致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4)战争造成的损害。战争属于意外事件的一种,尽管其危险程度较其他危险为高,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因为战争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5)因为履行防损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减轻损害义务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不论保险合同对除外责任事项是否有所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道德危险事故。道德危险事故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保险人对之不承担保险责任。(3)怠于防损而扩大的损失。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怠于履行防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的损失部分,应当自行承担损失,不得转嫁由保险人承担。(4)保险标的自身性状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因保险标的的自身缺陷或者特性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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