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中国宪法和法律原则。除宪法外,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属于特殊群体,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婚姻法从婚姻家庭角度,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例如,在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内容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离婚制度中,规定得更加具体。在离婚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规定。例如,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又如,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收养方面,婚姻法和收养法都明确规定收养应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和成长,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收养费的权利。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地规定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此外,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团结、民主、平等、和睦和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维护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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