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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罗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TO)、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发起,于罗马签订,1964年5月18日生效,由上述三个组织共同管理。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已有67个成员国。该公约是版权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世界性公约。该公约规定的邻接权仅限经济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只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参加。该公约对表演者的定义、保护的条件和表演者的权利作了规定,即: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以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称为表演者;表演者在下列条件下受到保护: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进行表演,或表演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或表演未录制成录音制品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表演者的权利包括:广播和向公共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形式复制其表演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形式对其表演进行实况转播的权利。该公约对录音制品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定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及其受保护的条件作了规定,即: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称为录音制品;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是: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受其保护的条件是:其为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录音制品首次录制在一个成员国内进行,或录音制品首次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国内发行,或录音制品首次在非成员国发行之后30天内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发行。该公约对广播的定义、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节目受本公约保护的条件作了规定,即: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声音与图像的无线电传播,称为广播;广播组织享有转播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录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以录音、录像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广播节目受本公约保护的条件是: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内,或广播节目是在一个公约成员国境内的发射台播放的,或广播组织的总部和广播节目的播放台是在同一公约成员国内。该公约还对上述邻接权的权利保护期、录制者非自动保护原则、对权利的限制、追溯力、国民待遇原则等作了规定。并规定:除本公约第5条2款、第16条1款及第17条所指情况之外,对本公约不可以作任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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