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2页(262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交出其财物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财产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以将行暴力等方法相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即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在当场付诸实施,本罪中的暴力则是在被害人不交出敲诈勒索的财物时,才可能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