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0页(275字)
中国旧制谓破坏等级名分制度,冒用皇帝或上级官贵的名分、礼仪或器物的行为。
历代王朝对名分制度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得僭用。《北史·魏清河王怿传》曰:“天尊地卑,君臣道别,宜杜渐防萌,无相僭越。”西周时擅改礼服衣着者有罪。
《礼记·王制》曰:“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李悝的《法经》称僭越为“愉制”罪,归于《杂律》篇。西汉时主要作为侵犯皇帝权威尊严的重罪。
淮南王刘长因筑宫乘车拟皇帝,被废为庶民。晋代称之“恶逆”。《晋书·刑法志》曰:“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唐律·杂律》亦有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