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8页(206字)
聚集众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一般参加者不予追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并往往含有通过扰乱行为迫使政府接受其无理要求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的扰乱行为,如在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聚众哄闹、围攻、殴打维持秩序的军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