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1页(209字)
在刑法中,指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形成某种意想不到的巧合。
不能抗拒的原因,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力加以阻止,如惊马摆脱车夫的控制而撞伤行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指行为人没有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情况,如某人突然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压死。
意外事件中的行为,既非出自故意,也非出自过失,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故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