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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弗洛伊德学派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70页(940字)

弗洛伊德古典精神分析理论对犯罪的解释——潜意识论,受到了许多批评,因此,弗洛伊德的后继者们差不多都对弗洛伊德的学说进行了重大修改,特别是在美国,精神分析理论与心理学,社会学互相渗透,有了更大的发展,这种发展集中表现在下述几名学者的学说中:(1)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荣格的“外倾——内倾”理论。

荣格不把弗洛伊德命名为“力比多”的东西局限在性欲上,而认为“力比多”是一切行动本源的能量。他根据生命力所流动的方向,把人类的态度分为“外倾型与内倾型”两个方向,认为生命力外流占优势的属外倾型,这种人注重外在世界,好活动,爱社交;生命力内流占优势的属于内倾型,这种人重视主观世界,常沉浸在自我欣赏和幻想中。大多数人属于兼有内倾外倾特征的中间型。

荣格认为,违法少年和犯罪人多为外倾型的人。

(2)阿德勒的“自卑感”理论。他认为,人的基本欲望毕竟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与“保存自己”的欲望。认为儿童克服自卑感,可以通过获得成就和争取优胜的强大力量来完成。但是如果在家庭中存在异常的条件,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或自卑感,这一点已为大多数违法犯罪者所承认。

(3)希利的情绪障碍理论。所谓精神障碍,指的是由于本人的素质、家庭、环境等原因,而处于情绪不正常的状态。希利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正是来源于“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有些青少年如果存在长期的深刻的情绪问题,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犯罪来求得代偿性满足。

比较重要的情绪问题有:爱遭到拒绝,成得不到爱,产生寂寞的感情;由于自我表现、自我满足在幼儿时没有达到而产生的异常愿望,青春期的冲动和愿望等受到妨碍而产生的深刻的感情;不适应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活动而产生的自卑情绪;对家庭不和、父母的品行不好、生活条件不理想产生了不满情绪;幼年时代曾作过违法活动产生了内疚情绪等。(4)阿伯拉罕姆逊认为,造成儿童犯罪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双亲(特别是母亲)对子女早年表现的态度,母亲的个性和所处的环境因素对子女行为有影响,如从小失去母爱的儿童就很容易犯罪。

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一种犯罪的倾向,但人们对这种倾向冲动的心理抗力程度以及所处环境的好坏,可以制止或促使犯罪发生。(参见“犯罪行为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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