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8页(205字)
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
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