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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6页(299字)

西方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

最早由意大利的勃罗梭在其天生犯罪人论中提出。认为犯罪与隔代遗传有关,犯罪人的生理特质不同于常人,社会可凭借犯罪人身体特征加以鉴别,这些特征是返祖现象,从远祖遗传而来的(参见“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达格代尔通过对裘克家族的调查,发现这一家族成员中有280名乞丐和90名娼妓。

他们认为对此只能解释为遗传作用。

戈达德于1914年曾论证遗传间接执行它的预先决定作用,犯罪是低能的结果。德国精神病学家约翰尼斯·朗格在《犯罪与命运》一书中指出,只要双生子中一个人成为罪犯,那么由于遗传原因,另一个人也将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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