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0页(190字)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对死刑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
《明史·刑法志》载,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代有所发展。专指对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师的斩监候与绞监候案件的重审。时间为每年霜降后十日始,冬至前完毕。审过的案件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奏请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