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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0页(299字)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对轻罪犯人及身份特殊的罪犯实行的不加械具的囚禁制度。

汉有颂系之制,对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等犯罪,皆不加械系。北周时死、流、徒、鞭等罪各加相应械具,杖罪者散禁。

《唐律疏议·断狱》曰:“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宋刑统·断狱》曰:“诸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岁并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明律规定,官吏犯杖以下私罪及犯流以下公罪,平民犯杖以下罪,及老幼废疾者皆散收在禁(《明律集解附例》)。清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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