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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0页(266字)

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不便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便于受理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管辖分类的一种。在中国,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主要内容是:(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受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案件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要时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本院无管辖权或不便于审判的,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或便于审判的法院。

案件移送时要说明理由并在移送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移送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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