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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4页(257字)

对人的保安处分之一。具体方法是:(1)对流氓地痞、流浪者和厌恶劳动的职业乞丐等,收容于劳动场所内,强制劳动;(2)对确信犯(如政治犯)或虞犯(危险性较大的),处以预防拘禁;(3)对精神异常者,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监护医疗或监护处分;(4)对吸毒者和酗酒者,实行矫正处分;(5)对惯行犯、职业犯、累犯实行长期或相对不定期的预防拘禁;(6)对卖淫妇女实行辅导处分,给予教育、矫正和保护;(7)对未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不予处刑的少年违法者实行少年保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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