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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8页(286字)

犯罪原因理论之一。

由美国犯罪学家莱克勒斯提出。认为人的行为受到内在行为系统和外在行为系统的影响,犯罪行为就是在无法很好地调节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情况下产生的。

美国犯罪学家比利认为,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有6种,如个人的生理缺陷、智力障碍、心理缺损、个性混乱等,削弱社会控制的因素有12种,如病态社会、经济制度缺陷、都市化、家庭混乱、交通混乱、刑事司法机关的缺点、教育系统的不完全适应、空闲时间的不适当形式等。

这些因素的影响使个人心理和行为难以调节,自我控制系统和社会控制系统产生混乱,因而行为偏差,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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