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容留妇女卖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7页(233字)

以营利为目的,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和社会风尚。(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3)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不以容留时间的长短为要件。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有组织地容留妇女卖淫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提供卖淫场所并借容留之机玩弄、奸淫卖淫妇女的,可同时构成流氓罪或强奸罪,以数罪并罚论处。

上一篇:家庭解体论 下一篇:诽谤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