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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集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4页(563字)

中国,指由3人以上参加,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构成流氓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人以上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经常纠合;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多次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认定流氓集团,应同仅有流氓习气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团伙相区别。

不以流氓罪为主罪,或虽有流氓行为但尚未构成流氓罪的其他刑事犯罪集团,也不应定为流氓集团。对流氓集团的成员,实践中一般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对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对一般成员,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3)对于被胁迫、被诱骗的成员,应比照从犯减轻或免予处罚。(4)对于被诱骗裹胁的青少年,如罪行较轻微,可不以流氓集团成员论处。(5)对教唆犯应按其在集团犯罪中的作用惩处。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6)对同时犯杀人、强奸、抢劫等其他罪行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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