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0页(235字)
刑法只规定对屡犯同种之罪或特定不同种之罪者,加重刑罚处罚,除此之外,均不构成累犯的累犯制度。
例如,波兰刑法规定,再犯同样之罪或同样目的之罪,为累犯。特刑累犯制的理论观点认为,累犯加重应当限于再犯同种之罪或特定之罪,否则便不足以证明初次刑罚的无效。而反对观点则认为,运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灭罪犯的恶性,以防止各种犯罪的再犯,而不能仅仅着限于某种特定犯罪。
由于这一制度只重观持别累犯而忽视对普通累犯的处罚,故只有少数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