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6页(211字)
亦称恩赦。
中国古代封建皇帝以赐恩为名对犯人减免刑罚。其原因很多,如践祚(皇帝登极)、改元、立皇后、册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禅、年丰、灾异等。
恩常赦有三种处置方法:罪情重大为常赦所不原者,不得赦免;一般犯罪,予以全免;某些犯罪减等即不完全赦免。《唐律疏议·断狱》曰:“‘常赦所不免者’,赦书云‘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云‘依常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