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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2页(222字)

亦称监守盗、主守盗、监临主盗。

中国旧律指官吏贪污自己经管的财物的行为,历代均列入贼盗篇,处罚甚厉。汉律主守盗值十金,弃市。唐律窃盗无死罪,而监守自盗“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明律常人盗八十贯绞,监守盗则四十贯斩。

清律同明律,只将计赃改贯为两。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时期的刑法,将监守自盗规定为职务上的侵占罪。

中国现代刑法理论认为,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自己经管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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