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2页(275字)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时,暂不收监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
是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办法。在中国,监外执行适用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不能监外执行。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以内。罪犯取得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且刑期尚未届满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其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