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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2页(272字)

中国古代法律中因一人犯罪而使与之有一定关系的他人连带受刑的刑罚制度。

夏商已有之。《尚书·甘誓》曰:“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郑康成释曰:“大罪不止其身,又孥戮其子孙。”至秦商鞅立什伍连坐及夷三族之法,正式确立了株连制度,为其后各代沿袭。

株连的范围历代不一,诛灭亲族有三族、七族、九族乃至于十族,还有株连亲友、邻里、主仆、师生、同僚甚至整个村落。株连的名目十分繁多,有族诛、籍没、连坐、禁锢等。

被株连者,或连带被株,或坐罪受刑,或籍设入官为奴。株连的罪名各代规定不同,但谋反、谋大逆均有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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