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综合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26页(660字)
犯罪心理学类型论之一。
不同于犯罪者的单一方面类型论,而是在更广、更高、更概括的角度进行的类型化,具有统一综合性的类型特点。既抽象代表犯罪者的个别性,同时又能使个别性在与犯罪者本来面目相关联的理论范围中,得到各自定位的类型。日本犯罪学者安倍淳吉从社会心理学的立场出发,以“形成犯罪行为空间”,作为基本的理论概念,来进行统一综合类型化。
提出了根据罪行(违法)发生类型与罪行(违法)深度两个基本类型理论。
罪行发生类型是指个体生活空间所形成的行动管制标准与社会结构内部所要求的行动管制标准之间对应关系的犯罪类型。两种管制标准,可能适应,也可能不适应,适应与不适应都可能发生犯罪行为。
如果适应于管制标准,但由于这种标准对个人欲望的充分满足是无效的,所以就一定要发生犯罪。也就是自身要求的东西没得到满足而自我控制显得无力时,就会形成轻视或无视管制标准的态度。
从适应与不适应出发,犯罪者可划分为4种类型:(1)不适应社会化过程的类型;(2)反社会化过程适应类型;(3)价值标准混乱型;(4)僵化的价值适应型。
犯罪行为的深度,是指从犯罪准备性的程度和特性的差别来理解犯罪行为,并以此认定的标准。
由于年龄阶段不同,期待社会的作用和地位也就不同,与此相适应,行为管制标准和其容许水平也在变化,所以犯罪行为的深度也随着年龄阶段而异。犯罪行为深度可分为4个阶段:(1)非职业性的一般人的犯罪行为阶段;(2)职业——非职业阶段;(3)非职业——职业阶段、职业性边缘犯罪行为深度;(4)职业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