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24页(211字)
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或其它目的,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持他人充作人质的行为。
在旧中国,多为诈取金钱而绑架他人,被绑架人叫“肉票”,过期“撕票”。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绑架人质不仅在民间屡见不鲜,还常成为解决国际冲突的一种暴力手段。1935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刑法将绑架定为“掳人勒赎罪”,处以重刑。新中国刑法对这种侵害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