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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23页(247字)

中国封建时代对犯罪的官吏开除官籍的处罚。

《秦简·秦律杂抄》曰:“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废官者被撤职并永不叙用。汉承秦制,有除名之规定,且新创禁锢之制。凡夗罪而被禁锢之官吏皆除名且终身不得仕,有时还牵连禁至其亲属。

《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律曰:“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律疏议·名例》曰:“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明、清律中皆有除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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