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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2页(313字)

非法取得由行为人占有而属于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包括:(1)一般侵占罪。即行为人将基于某种委托关系所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物,变为由行为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实际支配的状态。

这种侵占的范围,包括虽属行为人所有、但经公务机关命令由其保管的财物。

(2)业务侵占罪。即行为人将业务上由其占有而属于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或支配之下。

这种侵占要求行为人具有从事某种业务的身分。(3)侵占遗失物罪。指将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变为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本刑法规定,一般侵占罪处5年以下惩役;业务侵占罪处10年以下惩役;侵占遗失物罪处1年以下惩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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